受害人有权利阅件吗律师

解析: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害者通常无法直接查阅案卷资料,而仅有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具有此权利。
然而,对于被告方而言,他们不仅可以查阅涉及刑事诉求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且还可以向来自两个阶段的律师提出查阅此类证明材料的请求。
考虑到刑事案件的性质特殊性,被害者所能获取的证据大多来自其自身所提供的证据,因此,他们在阅卷过程中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交由人民法院审理之日起,便有权查阅、摘录甚至复印案涉对犯罪行为指控的相关文件资料,同时还可以与被羁押的被告人进行会面通讯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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