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性格不合怎么离婚律师

解析:
1、若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欲选择离婚途径,或者仅一方为现役军人而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则需首先经过军人所属部队政治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及调节,如未能取得效果,可根据军队上级部门的处理建议进行处理。
最后,将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及判决。
2、在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下,必须得到军人的明确同意;若军人对此表示反对,并且原婚姻基础稳固且婚后感情和睦,同时非军人一方并未提供任何重要且正当的理由,那么,法院应该对非军人一方进行劝说,教育他们珍视与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或判决,以决定是否批准离婚申请。
然而,若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或者军人一方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婚姻无法继续维系,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和解,则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进行深入的思想工作,最终做出调解或判决,批准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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